環保政策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要求,統籌推進疫情防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確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十三五”規劃目標以及污染防治攻堅戰階段性目標任務,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將改革創新與依法行政相結合,深入推進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到寬嚴相濟、放管結合。
二、工作目標
優化行政審批程序,轉變管理方式,著力提高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效能,積極支持相關行業企業復工復產,更加有力支撐保障疫情防控和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工作,按照本方案中明確的試點范圍、工作程序等,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切實將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工作落到實處。
三、試點范圍
環境影響總體可控、受疫情影響較大、就業密集型等民生相關的部分行業,包括工程建設、社會事業與服務業、制造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等領域,共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17個大類44個小類行業(見附件1)。
對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的,各級審批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實施審批。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工作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應當知悉申請事項的法律依據,作出真實有效承諾,接受事中事后監管;所申請項目具備實施條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環境影響可行;委托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能力的機構編制或具有編制能力的建設單位自行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向具有審批權限的生態環境部門報送(報告書需附公眾參與說明),同時報送承諾書(見附件2)。
(二)受理。審批部門對收到的承諾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要件規范性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的項目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告知建設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不予受理;對明確不符合適用范圍的項目依法予以退回。
(三)審批。審批部門在受理項目承諾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要件后,可不經評估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原則上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四)公示。審批部門將已審批的項目在網站進行公示,包括承諾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實施中,可以根據地方實際管理需求對附件2、3文本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
五、實施主體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審批權限對具體項目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宣傳引導。審批部門應當明確告知審批事項法規政策依據,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需要申請人遞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以及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同時,要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加強政策宣傳,做好政策解讀,營造濃厚氛圍;加大先進做法和經驗的宣傳力度,曝光負面典型,正確引導實施告知承諾制。
(二)做好服務幫扶。審批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在污染和環境風險防控等方面提前介入、精準指導;對復工復產重點項目、生豬規模化養殖等項目,采取拉條掛賬方式,主動做好環評審批服務。在疫情防控期間開辟“綠色通道”加強服務保障,指導協調解決好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通過“互聯網+政務系統”等方式辦理,減少見面次數,提高審批效率。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審批機關在作出審批決定后,應當對被審批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是否規范進行核查。各市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實際確定檢查時間;具體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省生態環境廳適時抽取環評文件進行技術復核。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建設單位落實環保措施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污染防治落實情況和環保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作為檢查重點。對建設單位、環評編制單位弄虛作假或不落實承諾內容的,可撤銷許可決定,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將失信企業納入相關誠信體系。
(四)落實信息公開。在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審批機關應督促建設單位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落實相關要求,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公布相關環境信息,保障公眾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環境權益;對有信訪投訴的認真核實,及時發現、停止不利影響。
七、試點時間
試點時間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20年9月底,根據形勢需要可適當延長。如本方案行之有效、得到廣泛認可,可固化形成長效機制。方案執行期間,國家有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有調整、或者出臺相關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市可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細化方案,在實施中要建立告知承諾制審批工作臺賬,對工作進展和實施成效進行動態監測和跟蹤分析,定期總結上報。
附件:1.安徽省建設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
2.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承諾書 (樣本)
3.建設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有關事項的告知書 (樣本)
附件1
安徽省建設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
試點范圍
序號 |
《名錄》項目類別號 |
項目類別 |
文件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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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牧業 |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對其中生豬養殖項目,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生豬規模養殖環評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872號)執行)。 |
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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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農副食品加工業 |
2 |
糧食及飼料加工 |
報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報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報告表 |
|
5 |
6 |
肉禽類加工 |
報告表 |
|
6 |
7 |
水產品加工 |
報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報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報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業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報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報告表 |
|
11 |
13 |
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 |
報告表 |
|
12 |
14 |
鹽加工 |
報告表 |
|
13 |
15 |
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制造 |
報告表 |
|
14 |
16 |
營養食品、保健食品、冷凍飲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報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
30 |
印刷廠;磁材料制造 |
報告表 |
16 |
十三、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 |
31 |
文教、體育、娛樂用品制造 |
報告表 |
17 |
32 |
工藝品制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設備制造業 |
69 |
通用設備制造及維修 |
報告書、 報告表 |
19 |
二十四、專用設備制造業 |
70 |
專用設備制造及維修 |
報告書、 報告表 |
20 |
二十五、汽車制造業 |
71 |
汽車制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21 |
二十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
72 |
鐵路運輸設備制造及修理 |
報告書、 報告表 |
22 |
73 |
船舶和相關裝置制造及維修(拆船、修船廠除外)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3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4 |
75 |
摩托車制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5 |
76 |
自行車制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運輸設備制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7 |
二十七、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 |
78 |
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鉛蓄電池制造除外) |
報告書、 報告表 |
28 |
二十八、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
80 |
計算機制造 |
報告表 |
29 |
81 |
智能消費設備制造 |
報告表 |
|
30 |
82 |
電子器件制造 |
報告表 |
|
31 |
83 |
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制造 |
報告表 |
|
32 |
84 |
通信設備制造、廣播電視設備制造、雷達及配套設備制造、非專業視聽設備制造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 |
報告表 |
|
33 |
二十九、儀器儀表制造業 |
85 |
儀器儀表制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34 |
三十二、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
94 |
城市天然氣供應工程 |
報告表 |
35 |
三十三、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
95 |
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工程 |
報告表 |
36 |
三十六、房地產 |
106 |
房地產開發、賓館、酒店、辦公用房、標準廠房等 |
報告表 |
37 |
四十、社會事業與服務業 |
117 |
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狩獵場、賽車場、跑馬場、射擊場、水上運動中心 |
報告表 |
38 |
119 |
公園(含動物園、植物園、主題公園) |
報告表 |
|
39 |
120 |
旅游開發 |
報告表 |
|
40 |
121 |
影視基地建設 |
報告表 |
|
41 |
四十九、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和倉儲業 |
157 |
等級公路(不含維護,不含改擴建四級公路) |
報告表 |
42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維護,不含支路) |
報告表 |
|
43 |
173 |
城市橋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橋、人行地道) |
報告表 |
|
44 |
174 |
長途客運站 |
報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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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承諾書(樣本)
申請單位(蓋章):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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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址 |
項目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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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經濟行業類型 |
環評文件 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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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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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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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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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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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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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文件項目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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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編制單位承諾 |
(一)本單位嚴格按照各項法律、法規和技術導則規定,接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編制項目環評文件。 (二)本單位基于獨立、專業、客觀、公正的工作原則,對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科學分析,并提出切實可行的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建議,對環評文件所得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 (三)本單位對該環評文件負責,同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本次技術服務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考核范疇,若存在失信行為,依法接受信用懲戒。 環評編制單位(蓋章): 編制主持人(簽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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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申請人)承諾 |
(一)已經知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保證申請資料和相關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保證電子文件和紙質資料的一致性; (三)項目符合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實施范圍,滿足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嚴格遵守相關環保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承擔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三同時”制度。重信守諾,維護良好的信用記錄,并主動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本單位已對環評編制單位編制的環評文件進行審查,提交的環評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內容,并認可環評文件中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因建設單位弄虛作假、不落實承諾內容或環評文件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等情況,導致行政許可被撤銷的,本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七)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建設單位(蓋章): 申請人(簽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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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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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承諾書一式三份,具有生態環境審批部門、建設單位、環評編制單位各存一份。
附件3
建設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有關事項的告知書(樣本)
為提高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效能,優化行政審批程序,轉變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積極支持相關行業企業復工復產,更加有力支撐保障疫情防控和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按照《安徽省建設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事項名稱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
二、實施范圍
《安徽省建設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實施方案》附件1安徽省建設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中所列建設項目。
三、許可依據
本行政許可的依據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四)《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
(五)《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生豬規模養殖環評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872號);
(六)《安徽省建設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四、申請條件
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建設項目應符合區域開發建設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等有關法定規劃的要求;
(三)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
(四)建設項目排放的污染物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
(五)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可行,建設項目向環境排放的污染物應達到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項目建成后不改變所在區域各環境要素的環境質量等級;
(六)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須反映項目原有的環境狀況,采取“以新帶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七)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處理應急方案須切實可行;
(八)建設項目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各項環境保護要求。
五、申請材料
根據許可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許可事項獲得批準,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承諾書》(一份,蓋公章,附電子版);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一份,附電子版);
(三)公眾參與說明及相關材料(僅限于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建設項目,一份,附電子版)。
六、辦理程序
(一)受理。審批部門對收到的承諾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要件規范性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的項目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告知建設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不予受理;對明確不符合適用范圍的項目依法予以退回。
(二)審批。審批部門在受理項目承諾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要件后,可不經評估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原則上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三)公示。審批部門將已審批的項目在網站進行公示,包括承諾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接受社會監督。
七、保障措施
審批機關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后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審批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均由申請人承擔。
審批機關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應當記入申請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以后在本市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蓋章)